支持打擊違法牙體技術所 保障民眾安全及守法牙技師

中華民國牙體技術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支持打擊違法牙體技術所

保障民眾安全及守法牙技師

鄭重聲明

一、重申本會一貫維護合法牙體技術師(生) 及牙體技術所權益的立場。

二、根據牙體技術師法

    第9條 牙體技術師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第14條 牙體技術師及牙體技術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牙體技術師公會。

    第19條 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設立牙體技術所,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開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未依上述規定而從事牙體技術業務者,請各地直轄市、縣(市)公會配合主管機關嚴格查緝。

三、根據牙體技術師法
    第29條 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開依法辦理。亦須承擔高額稅款及罰款,切記勿以身試法。

四、使用未經核准醫療器材之醫師,也有違反醫師法
    第28條之4第1款、第2款:
「一、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之疑慮,將面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甚至得廢止其醫師證書等行政處罰。

合法的牙體技術所聘用依法執業登記的牙體技術師(生),使用合格醫材產製的產品,對牙醫師和患者都有絕對的保障,請支持合法的牙體技術所。
 

五、溫馨提醒牙醫師朋友,將患者口腔模型資訊、資料、指示單交付非法牙技所、科技公司均違反下列法令:

1.醫師法第 23 條:醫師除依醫師法第 22 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違反醫師法第 23 條規定者,依醫師法第 25 條規定移付懲戒,依醫師法第 29 條規定處新台幣2萬~10萬元之罰鍰)
2.醫療法第 72 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違反醫療法第 72 條規定者,依醫療法第 103 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 5 萬~25 萬元之罰鍰)
3.刑法第 316 條: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萬元以下罰金。
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非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第 1項或末依第2項訂定個人資料安全檔案維護計劃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8 條第4款之規定,處新台幣2萬~20 萬元之罰鍰)。

創造一個公平、正義的醫療環境
請依法、守法共創醫、技、病三贏

理事長 顏永松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